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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酒驾整治工作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招远交警针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科学安排警力,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行动中,大队民警针对城区中午、晚上聚会多,酒驾高发的特点,每天安排警力,加大对温泉路、罗峰路、河东路、河西路、招金路等酒店、宾馆密集道路的巡查力度,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期间,在农村地区,民警着重对蚕庄大集、玲珑大集、道头大集等集市周边道路的检查力度,做到逢集必查。同时加大了对张星石材加工厂、玲珑和阜山矿区周边道路的检查,全力遏制以上区域酒后驾驶高发的态势。
4月份,大队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86起,醉酒驾驶2起。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上限进行处罚,有效地震慑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01 2020年04月04日07时25分,薄某军驾驶鲁Y6***1轻型普通货车沿胡同由西向东行驶向北左转弯驶入薄家村中心街时,辛某驾驶鲁F8***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薄家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致辛某受伤,车辆受损。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
经检测,辛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32mg/100ml,薄某军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到作用较大,过错严重,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02 2020年4月8日1时40分,在招远市河东路10KV锁厂线37D开关线杆处,康某燕驾驶鲁F6***W轿车沿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路东边秦某停放的鲁FQ***7轿车、陈某停放的鲁FX***0轿车相撞,致车损。
经检测,康某燕血液酒精含量2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康某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陈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来源:招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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