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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20日16:00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①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②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本次实施的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③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自2016年9月20日16:00起,招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范围业务,原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权属证书停止受理办证。
④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切换、数据转换、信息实时互通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落宗),2016年 9月18日至20日16:00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受理房屋、土地登记申请。
2016年9月18日前受理的土地、房管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⑤不动产登记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位于招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535—8115082 0535—8069050
招远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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