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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好消息!招远市政府发布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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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10: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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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给予医疗救助和诊疗优惠。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

(四)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救助范围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市政府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市政府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三)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五)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范围内,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以及社会捐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和救助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规定范围内费用)。其中,(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第(五)项起付线为20000元。


重点救助对象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予以优先救助保障;未参保人员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量力救助。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事故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第(五)项规定的救助对象待遇,可在居住地申请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外来人员,按有关规定实施急病救治。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元。


(三)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四)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8000元。


(六)其他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8000元。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我市各定点医院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救助程序
    未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凭户口本、身份证、救助证等身份证明、财产及收入证明以及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保险(含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据、已获得其他捐助或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村(居)委会或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及财产收入状况核对后,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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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2: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这么多是不是最后还得走后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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